关于印发《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》的通知(通发改〔2026〕11号)
通发改〔2026〕11号
各有关单位:
现将《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2026年6月11日
(联系人:郑皖琦;联系电话:80836265)
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
第一章 总则
为深入贯彻《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》(国发〔2021〕15号)文件精神,严格落实国家及北京市金融业发展相关部署要求,立足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,持续优化金融产业发展环境,集聚高端优质金融资源,多措并举助力辖区金融企业做大做优、提升综合实力,加快推动区域金融业转型升级、平稳健康发展,全力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、绿色金融和可持续金融中心,结合副中心实际,特制定本措施。
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
第一条 持续丰富和优化金融机构体系。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提档升级为二级(含)以上分支机构的,最高支持500万元。
第二条 推动资本要素创新流动。依托北京城市副中心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,鼓励开展资本要素创新举措“揭榜挂帅”。在信托、商业共保体、投贷联动等资本要素改革领域积极开展新业务的金融机构,最高支持200万元。
第三条 鼓励银行、信托、证券、期货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,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优质机构拓宽业务规模。年度资产管理规模(AUM)1000亿元(含)以上的,最高支持1000万元。年度新增资产管理规模100亿元(含)以上的,最高额外支持1000万元。
第四条 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。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、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,首支备案基金募资规模1000万元(含)以上的,最高支持300万元。支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(QDLP)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(QFLP)私募基金管理人发展,最高一次性支持150万元。
第五条 鼓励各类型金融机构持续拓宽绿色业务。年度新发放绿色贷款5亿元(含)以上的、年度绿色保险保费规模1000万元(含)以上的、年度绿色债券承做承揽规模2000万元(含)以上的,最高支持500万元。
第六条 鼓励各类型金融机构从事绿色金融业务。鼓励各类型金融机构、绿色金融研究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积极参与制定绿色金融标准、建设绿色项目库、开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(CCER)等绿色交易,最高支持100万元。
第七条 支持企业稳定规范经营。支持各类型金融企业联接副中心重大项目、重点领域。支持各类型金融产品、服务拓宽场景应用。支持各类型金融企业整合业务资源,促进行业集聚,通过企业联动或业务整合形成显著行业带动效应。鼓励企业积极落实金融“五篇大文章”、参与“两个中心”建设、融入要素市场化改革、服务实体经济,对无重大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,在信贷、保险、基金等业务领域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给予年度资金支持。
第八条 支持高层次金融人才在副中心集聚发展。依托“运河英才计划”,对入选的人才在资金奖励、安居保障、医疗健康、公共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。
第三章 附则
本措施由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《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》(通发改〔2024〕17号)同时废止。同一项目、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或通州区其他扶持政策的,按照“从优不重复”原则给予支持。执行期间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另有规定或遇政策调整的,从其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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